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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高校科普责任评估 释放科普供给新动力

文章来源:科普所 作者: 齐培潇 郑念 等 发布时间:2019-12-06 15:36

        提要:高校作为量大面广、创新人才与科技知识高度密集地,面向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目标供给科技资源和创新力量的最强创新主体之一,其开展科普活动对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语境下全社会形成“讲用科学、走进科学、参与科学”的氛围非常重要,加快推进高校科普责任评估落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围绕这一主题,本次主要针对浙江、安徽、吉林三省的22所不同类型高校开展座谈、访谈、问卷调查与量表测评展开调研,提炼总结。
        目前,我国高校科普责任评估基本没有建制化的评价要求和评估机制,而是处于一种自发、自觉、自由的弱机制状态,导致高校科普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界定依据与考核制度,由此对高校这一重要科技创新主体科普服务动员作用的发挥构成明显阻碍,迅速改变创新主体科普责任边缘的缺陷已经十分必要。
        一、高校开展科普工作的现状
      (一)高校内部性的科普活动丰富而有下沉,职业院校行业主题类科普活动特色鲜明
        高校普遍认识到科普工作是高校服务社会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从机制建设上升到基本责任的并不太多,大多数高校将科普工作视作一种附属性工作。目前,高校比较积极运用科普教育基地类平台开展丰富的科普活动,同时,高职院校在培养学生技能及就业诉求方面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科普活动是比较出彩的。
        高校一般是基于开放实验室、标本室、博物馆、实验示范基地等开放资源,利用高校科普人才资源组织师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包括组织师生参与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科普图文宣传、科普与科幻创作、科技进社区、科技下乡、行业科普等活动。
        不同类型和层级的高校多能结合自身办学宗旨开展活动,高职院校科普活动显示出鲜明的行业特色。如安徽粮食学院的工程职业学院依托首批中小学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深入持续开展“爱粮节粮进校园”活动;浙江理工大学理学院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成为杭州市中小学生第二课堂的打卡地。
      (二)高校科普服务的协作性和活跃面需要进一步提高
        目前,高校科普服务多集中于校内循环展开,利用自身资源去“守株待兔”。这可能一方面受到了高校宣传主旨和接待能力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受校外公众较低科普接受程度的影响。因此,除行业合作特征很强的高校外,较少主动邀请校外人员参与。
        同时,高校开展科普活动几乎都以本校为单位,缺少学校间的合作,虽然也有省份,如浙江,建立了高校科协联盟,但实际上只是联络处性质的,区域间科普资源供给联动的优势不能发挥。多数高校科普工作仍以“完成任务”的责任意识为主,科普主动性和反馈机制很弱,这均导致高校科普服务易流于形式。
      (三)高校科协的建设效果远低于预期
        2015年,中国科协、教育部联合发布的《中国科协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协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约定了高校科协的五项主要任务:(1)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2)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3)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4)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5)指导学生科技实践活动。但从现实情况看,高校科协的发展现状和实际成效远低于预期,有独立科协建制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大学占比很低,如吉林省有吉林大学与长春工程学院,安徽省只有合肥工业大学,浙江省则没有。可见,目前高校科协建制化发展水平尚不足以成为高校科普工作中的有效抓手。
        二、对高校大学开展科普服务评估所面临的问题
      (一)类型多样,层次各异,“一把抓”式的考核有难度
        高校主体比较多样化。从层级看,包括中央部属高校、地方本科院校、地方高职院校等;从类型看,包括综合类、理工类、医药类、农林类、政法类、财经类、师范类、军事类、艺术类、民族类等。不同类型和层级的高校开展科普工作相异性很高,如“双一流”高校重点在科研,愿意做新技术的科普;而高职院校旨在瞄准行业和企业育人,会结合专业特色开展活动。此外,民营高校经费明显少于公办高校,普通本科院校经费明显少于“双一流”高校,这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普的投入和主体的积极性。
        目前,统一的评估方式尚需根据实际调研情况反复论证并提炼,但分类评估也会带来科普社会责任标准不一、要求不同所可能带来的在操作层面上的较大差异。
      (二)高校科普服务责权的概念边界需要厘清
        不同服务主体基于自身科普工作形成对科普概念的特定理解,差异性不可避免,且高校不同岗位、学科的科普工作者对科普责权概念的理解比较模糊,以学校为统一统计口径对科普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有较大难度。
        根据调研实况,总结以下评估难点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医科类大学或下设附属医院的大学所开展的科普工作如何计入;高校自发、半自发涌现的“科普网红”的统计指标归属;高校科研成果的宣传文章中存在的科普性如何判定;公益性科普行为和市场项目、产业推广属性较强的经营性科普行为的界定与包容尺度等问题。综合而言,当前亟需从主体、内容、对象、服务形态等几大维度将高校科普工作责权的概念边界问题尽可能厘清。
      (三)高校科普工作的统计口径有待优化
        高校科普工作的主体或受众类型多样。从校内层级上看,包括宣传、科研、教学、学工、院系和校直属产业管理部门等;从科普对象来看,包括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产业与科技成果转化、校外人员等;从与高校联系紧密的对象来看,至少包括校友会、控股参股企业、校管媒体、挂靠协会与学会等。
        目前已有的大学科普工作采集和评价体系,如科技部《科技年鉴》,采集数据方式过于简单,很容易忽略学院、实验室、团体、个人等主体开展科普工作的记录。但若以实验室、院系、部处、媒体(包括出版社、重要期刊)、自由团队等细分的二级或三级平台为统计口径,又会导致复杂度提升,实操性大大降低。
        当前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特征是,高校科普工作越来越走近自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多样的媒体形式和灵活的内容创作也进一步使统计口径难以明确。如何在诸多路径中寻求最优解,是高校科普服务评估工作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
        三、对高校开展科普服务绩效评估试点建设的思考
      (一)全面促进高校科协建制化功能落地
        高校科普工作首先必须从组织结构上保障其连贯性和有效性,但目前高校科协能够独立履行基础职责的却很少,形同虚设或根本缺失占大多数,分散、自由、自主的科普主体之间缺乏及时有效地沟通和协作。应在高校体系里指定、整合、成立高校科协或其他带有统筹平台性质的科普机构,确定本校科普工作的责任归口,为进一步厘清科普服务概念、优化统计口径奠定基础。另外建议对评估效果好的高校科协提供专项基金的支持。
      (二)强化顶层制度设计以规范高校科普工作运行
        在目前所调查的试点评估高校中,多数学校尚未制定成文的科普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如科普工作规章制度、科普工作规划、科普工作总结等,以及参与科普工作的统计量表、与科普工作相关的舆情应对机制、科普人才激励制度等。机制的严重缺乏和不贯通无疑直接影响科普工作的规范度和法理支撑,自然会出现高校科普服务流于形式、优化与反馈无人跟进、主动服务意愿低迷受限等问题,亟需通过强化顶层制度设计来提升高校科普服务效果。
      (三)自评他评相结合,分类评估相区别,引导促进高校科普服务良性发展
        在评估试点工作刚开始的阶段,需要同步考虑高校这一科普服务主体的科普评估。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之前,需设计自查自评环节,以反映不同高校的科普诉求与方式特点。建议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采用同类比较等多圈层评价方式,作为统一评估方式的深入协同。
        高校作为最重要的科技创新主体,毫无疑问应该担负起创新发展战略下铸强科普一翼的主力军职责,因此,在高校科普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中融入导向性是不容忽视的,通过若干考核指标的主旨化设置,帮助高校明确、理解科普工作概念;加入引导性指标,如科普机制和制度建设、伦理建设、岗位建设等,并提升其在综合考评中的比重,以推动高校强化顶层设计、明确责任主体,形成高校科普服务工作可持续性发展和不断优化提升的强动力机制。
(供稿:中国科普研究所 齐培潇 郑念)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汤书昆 郑斌 樊玉静 朱仁凤 陈登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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