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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施科普责任的调研发现及建议

文章来源:科普所 作者: 齐培潇 发布时间:2021-01-18 09:03

        内容摘要
        大学作为我国重要的科技创新主体之一,拥有丰富的可转化为科普资源的科技成果。但目前的现状是,大学开展科普工作几乎没有建制化要求和考评体系,在科普服务方面处于弱机制状态,完善大学科普社会责任机制十分必要。
 
        大学、(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是我国最主要的三类科技创新主体,也是能够利用丰富科技创新资源进行科普服务的主力军。就大学科普服务而言,目前其开展科普工作几乎没有建制化的要求和考评体系,所集聚的大量高素质人才、集成化科技知识和成果等在科普服务方面基本处于自发、自觉、自由的弱机制状态,对发挥大学这一重要科技创新主体的科普服务动员作用构成了明显阻碍,迅速改变大学科普责任边缘缺陷十分必要。
一、大学开展科普工作的现状
        调研的24 所院校中,浙江9 所、安徽7 所、吉林8 所。其中,部属院校5 所、地方本科院校17 所、地方高职院校2 所。所选取的高校都是与科技创新关联度高的综合类、理工类、农林类、医药类、师范类大学。根据访谈报告与试点测评数据分析结果,总结以下主要现状。
      (一)大学内部的科普活动(服务)丰富而有下沉
        大学普遍认识到,科普工作,比如本校学科宣讲、面向中学的招生学科科普讲座等,是大学服务社会和公众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将科普从“机制建设或制度要求”上升到“基本社会责任”的并不太多,大多数学校将科普视作一种附属性工作。目前,大学比较积极运用科普教育基地类平台开展科普活动或服务,但多为“等待上门型”,主动往外拓展的比例不高。
        大学一般基于开放实验室、标本室、校史馆、实验示范基地等开放资源,利用大学人才资源组织师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或服务。包括组织师生参与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科普图文宣传、科技进社区、科技下乡、行业通识科普等活动。例如,北京理工大学科普宣讲团(全国高校中第一支从事科普宣传工作的公益性组织),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普报告团和学生科普讲解团。调研发现,吉林大学地质博物馆、地质资源立体探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公共卫生学院科普基地、智慧海洋中心4 个科普基地被认定为吉林省2019-2022 年科普工作示范基地;高职类院校在培养学生技能及就业诉求方面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科普活动,如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爱粮节粮进校园”活动等。这都有利于更好推动学校科普工作发展,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二)大学科普服务的协作性和活跃面需要进一步提高
        目前大学科普服务基本属于校内循环式,利用自身资源去“守株待兔”。这一方面受限于大学的宣传主旨和接待能力,另一方面,被访谈大学的科普管理人员认为,也受校外公众科普接受程度较低的影响。
        因此,除同行业之间的项目合作外,大学较少主动邀请校外人员参与其科普活动,使得高校优质资源的开放度不高。虽然也有省份建立了大学科协联盟,如浙江省,但实际上属于联络处性质,不能发挥区域间科普资源供给联动的优势。多数大学科普工作仍以“完成任务”的责任意识为主,科普主动性和反馈机制很弱,导致很多大学科普服务易流于形式。
      (三)大学科普工作没有规制上的要求
        大学科协目前尚未成为大学科普工作中的有效抓手,其对科普工作的定位基本上是公益和志愿,虽然科普行为已融入大学教育的诸多方面,但是对高校教师是否做科普并没有制度上的规定以及相应的评价激励机制。所以,在校内现行的科普评价体系内,依靠热情和奉献去做科普的教师(包括学生)无法在如年终考核、评优、职称晋升等方面得到相应的认定或认可。
        多数大学都没有针对教师科普贡献的评定指标,只有少部分高校表示在同等条件下,会考虑教师科普工作成果,导致教师做科普的积极性受挫。同时,学校对于学生社团和自发进行的科普服务或科普志愿活动,几乎不计入有效学分,学生评奖评优也不占优势。
二、大学开展科普责任评估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类型多样,层次各异,“一把抓”式的考核有难度
        大学主体比较多样化。从层级看,包括中央部属大学、地方本科院校、地方高职院校等;从类型看,包括综合类、理工类、医药类、农林类、政法类、财经类、师范类、军事类、艺术类、民族类等。不同类型和层级的大学开展科普工作差异性很高,统一评价就更不易操作,如“双一流”大学重点在科研,愿意做新技术科普;而高职院校旨在瞄准行业和企业育人,结合专业特色开展科普活动。此外,民营大学经费明显少于公办大学,普通本科院校经费明显少于“双一流”大学,这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普投入和主体积极性。
        因此,针对大学科普实施统一的评估方式尚需根据实际调研情况反复论证并提炼,同时分类评估也会面临科普社会责任标准不一,要求不同的情况,需要统筹考虑统一与分类评估相结合,并兼顾可操作性。
      (二)大学科普服务责权的概念边界需要厘清
        不同服务主体基于自身科普工作形成对科普概念的特定理解,差异性不可避免,且大学不同岗位、学科的科普工作者对科普责权概念的理解也比较模糊,以学校为统一口径对科普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尚有较大难度。
        根据调研,归纳出以下评估难点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医科类大学或下设附属医院的大学所开展的科普工作如何计入;大学自发、半自发涌现的“科普网红”的统计指标归属;大学科研成果中存在的“科普性”如何判定;公益性科普行为和市场项目、产业推广属性较强的经营性科普行为的界定与包容尺度等问题。综合而言,当前亟需从主体、内容、对象、服务形态等几大维度将大学科普工作责权的概念边界问题尽可能厘清。
      (三)大学科普工作的统计口径有待优化
        大学科普工作的主体或受众类型众多。从校内层级上看,包括宣传、科研、教学、学工、院系和校直属产业管理部门等;从科普对象来看,包括大学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产业与科技成果转化、校外人员等;从与大学联系紧密的对象来看,至少包括校友会、控股参股企业、校管媒体、挂靠协会与学会等。
        现有的大学科普工作采集和评价体系,如科技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采集数据方式偏简单,容易忽略学院、实验室、团体、个人等主体开展科普工作的记录。但若以实验室、院系、部处、媒体(包括出版社、重要期刊)、自由团队等细分的二级或三级平台为统计口径,又降低了实操性。另外,大学科普工作越来越走近自媒体平台,多样的媒体形式和灵活的内容创作也进一步使统计口径难以明确。
三、对大学开展科普责任评估试点的建议
      (一)制定大学科普责任评估制度
        建议中国科协联合教育部等部委共同制定大学科普责任评估规划,并在部分大学先行试点。当前,应全面落实中国科协、教育部等文件要求,在大学体系里成立具有统筹性质的科普机构,确定本校科普工作的责任归口,为进一步厘清科普服务概念、优化统计口径奠定基础。可依托大学科协或相关机构,开展制定如大学科普服务规章制度、科普工作规划等,激励广大教师和学生群体开展科普工作,落实大学科普责任。
      (二)自评他评相结合,分类评估相区别
        在大学科普评估试点工作的初始阶段,需要同步考虑大学科普工作的评估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之前,设计自查自评环节,以反映不同大学的科普诉求、方式特点等。建议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大学采用同类比较等多圈层评价方式,作为统一评估方式的纵横协同。
        大学作为最重要的科技创新主体,在大学科普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中融入导向性是不容忽视的,如科普机制和制度建设、伦理建设、岗位建设等,并适当提升其在综合考评中所占比重,以更好推动大学强化顶层设计、明确责任主体。
      (三)建立科普奖励激励机制,切实增强大学科普责任荣誉感
        建议制定大学科普责任奖励激励办法(试行)。可借鉴北京、深圳等城市的先进做法,开展科普职称评定、科普学分使用、年终科普绩效奖励等,充分肯定师生在科普责任方面的积极贡献。可定期举办大学科普竞赛,对优秀科普成果参照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给予认定,不断激励师生参与科普工作的认同行为,增强科普责任信念。
        另外,也可借鉴杭州模式,推动建立第二课堂科普基地,将大学科普展馆、校史馆、专业馆等与科技馆联合形成互联共享机制。采取年度打卡机制,对于中小学生,可通过在大学科普类场馆里进行的科普实践获取第二课堂学分,给予充分鼓励。
 
(供稿:中国科普研究所  齐培潇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汤书昆 郑 斌  
常州工学院   郑久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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